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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不能到庭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022-02-07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第一种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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