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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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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真实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明知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而出售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8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非法出售的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有明确认识。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二、什么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伪造的发票,包括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持有,是指行为人对伪造的发票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随身携带、邮寄、运输伪造的发票是持有,在其住所、驾驶的运输工具上发现的,也同样可以认定为持有。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才成立犯罪。持有时间长短无关紧要,只要认定行为人对其有事实的支配,即可成立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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