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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比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更高些,公司在将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尽到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度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企...
假如单位安排你10月1日上班,如果你请假领导不同意,那么要看这个月的满勤是多少天,如果在完成满勤的基础上还要额外上班的话那即是加班,如果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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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每天和每月的规定,你的加班时间显然超过规定了。加班费的算法是对的。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并称是员工“自愿”加班,这样的情况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并且按双倍或三倍支付?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部分劳动者咨询,反映其单位存在节假日加班问题,但没有支付相应加班费。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国家规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如果不能给予休假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近日,某企业员工赵先生等人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反映其单位没有正常支付加班费。赵先生称,近年来,其所在的公司每到节假日都会发通知,称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其中,法定节日加班按日工资1.5倍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只支付标准工资,没有加班费。“前几天,我们几个同事大概算了一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最近几年我们每个人都少拿了加班费近1万元。就加班费问题,我们曾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称节假日加班系员工自愿选择,并非公司刻意安排,公司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表示,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也就是说,加班就是加班,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并不存在“员工自愿”一说,更不能以此为由将加班费打折。此外,尽管我国民法中一向主张“民事行为自治原则”,但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赵先生等人所在的公司既然需要员工加班,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以“节假日加班是员工自愿,并非公司刻意安排”为由,不向员工支付200%或300%的加班费,是在变相克扣员工的加班费,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赵先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就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权。
法律明确规定,员工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员工长期加班,如果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如果出现公司让员工加班时间过长以及拒绝给加班费的情况,那么员工可采取以下措施。就公司违法延长加班时间,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然后就加班问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裁。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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