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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有哪些?

2022-03-14
工伤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一般都在当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调整,增加幅度略高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不一,大部分省市与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步,但也有不同时间的,也有在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15号一、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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