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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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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反映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目标,因此不同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以其行政职权为前提。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个相对人,特定的东西,特定的行为。
行政管理的行为广义的主体包括一切社会组织、团体;狭义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民经济管理。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实行的管理。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商业贸易以及环境保护和公用事业的管理。 二、文化教育管理。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管理。 三、军事管理。包括征兵、武装力量建设、军事科学研究、国防工程建设等管理。 四、司法管理。包括治安、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以及律师事务、公证事务、劳改狱政管理等。 五、民政管理。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 六、外交事务。包括外交活动、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国际旅游活动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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