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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套现1个亿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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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男子窃取信用卡套现江苏省南京市某大型公司财务人员宋某表面上是衣着光鲜的白领,实际上已陷入严重的信用卡债务危机达两年之久。2011年8月初宋某受到网络上某门卫利用盗取他人信件中尚未激活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激活卡片套现的启发,于2011年8月至11月间,单独或伙同孙某某、周某从本公司收发室窃取同事新申办但尚未激活的银行信用卡,以查询公司内部系统及非法购买征信记录等方式冒名使用同事信用卡15张,累计套取现金18万余元。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2012年年初初,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宋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共有15张信用卡被冒名使用,其中宋某参与作案15起,套现金额合计18.9万余元;周某参与作案12起,套现金额合计13.4万余元,孙某某参与作案1起,套现金额合计2.6万余元。玄武法院认为,宋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结合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由于信用卡套现的手段不同,利用信用卡套现涉及的罪名也不同,常见的罪名有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非法经营罪。 1、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行为的量刑起点数额范围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的量刑起点数额范围为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2、骗取贷款罪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都将被立案追诉。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于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及刑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都将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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