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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依据是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是不能证明员工在受伤时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员工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判定,保单可以...
法律规定的最长职工患病医疗期为2年,所以你单位说的没有错。企业不是福利机构,对于公民的灾难,本应由政府承担,这一点,政府做的还有限。1、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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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这项措施已于2013年11月11日,人社部在京召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视频会,总结交流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研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在2014年2月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2014年将全面推开全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的,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3、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售货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责任赔偿。 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病情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残废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在诊疗过程中病人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继发性感染; 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目前医疗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等。 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条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社保是单位缴纳,这时候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且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社保当然单位交。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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