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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行为有哪些

2022-11-22
1、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此类行为是在为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但都是用不正当的方法,这类行为就包括如盗窃、威胁、利诱等。 2、以盗窃、威胁或是利诱等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之披露的,或者是获得后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的,这样的行为同样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对商业秘密有保守义务的人员如果将该商业秘密披露或是使用的,当然还包括允许其他人使用的情况,都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对于被允许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的,或是上述第3项中提到的“他人”,即第三人,如果明明知道是“来路不正”的商业秘密依然使用或是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在法律上也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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