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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幼儿园的教师殴打儿童的,是属于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儿童的家长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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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施虐幼儿园老师致受虐儿童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可以向施虐老师主张,也可以向幼儿园主张。施虐老师与其所在幼儿园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施虐幼儿园老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但是,现实中,一般受虐儿童所受的身体伤害很轻微,这就使得受虐儿童的监护人主张赔偿时陷入困境,能获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也微乎其微,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可以凭自由裁量权多判一点。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基于诉讼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往往会放弃诉讼的司法保护。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对孩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孩子进行补充赔偿,一般是要赔偿幼儿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但是如果幼儿园有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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