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第六十三条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第六十四条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六)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3人已浏览
1,984人已浏览
804人已浏览
2,3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