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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满后怎么办

2024-11-29
一、监外执行定义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罪犯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可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罪犯具有特殊情况,执行机关需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以内。刑期届满且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原因消失后,若刑期未满,则继续收监执行;若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监外执行到期处理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需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三、监外执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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