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依照《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采取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法院宣判后开始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满后,法院不会再次宣判,应当有社区矫正机构公开予以宣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这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而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被判处管制、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都可以申请减刑。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3人已浏览
33人已浏览
664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