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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企业法人破产与否,关键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按法律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这也是法院宣告破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1、当事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七日内立案审查:a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b申请破产是否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c是否有相应的审计报告;c是否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资产变现、债务清偿等问题作出具体方案;d是否存在逃废债务问题。3、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同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4、破产宣告:应当公开进行并通知破产申请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到庭;依法向政府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立即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除用于清算的帐户外,其余帐户一律由清算组予以销户。5、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由召集;以后出现a法院决定召开、b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c清算组请求召开、d占无财产担保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四种情形之一,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6、、分配程序:破产企业的具体清算、分配工作破产清算组进行,其主要工作见《破产清算组职责》7、破产终结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即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破产企业发财产不足支付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的,清算组可提请人民法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之后,清算组应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破产企业手续。8、破产责任的追究程序。9、追加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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