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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主要包括: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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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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