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其是身体受到控制还是精神上受到威胁、强迫,如果是身体受到控制而致犯罪得逞,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不受刑事处...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团伙开展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的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组织。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根据集团犯的所有罪行进行处罚。对于第三项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 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一个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 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的认定有两种情况: 1.起次要作用的,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 2.起辅助作用的,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7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