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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精神损失,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
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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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者的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当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才会对此进行审理和判决。受害人或相关人员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当然不予处理。(2)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会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影响。(3)受害者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望、年龄、家庭状况等。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错,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侵权。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受害者的过错大小进行考虑。受害者也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减轻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即过抵。二是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的人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亦然。衡量受害者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和支持人数,包括其父母、子女和其他应该支持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判决无法实际履行,没有实际意义。3、从客观角度考虑以下因素:(1)加害行为的后果。(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3)被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坚持低不高的原则,防止当事人期望过高。金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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