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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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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接受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先责任制,首先要赔偿,不得承担责任的生产者责任,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索赔的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索赔。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的赔偿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消费者的财产损害除要求经营者通过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重作、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方式予以补救,还可要求经营者承担与此有关的合理费用,如大件商品的运输费、邮购方式下的邮寄费、退还预付款时的利息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在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或财产本身灭失时,一般应按灭失财产原价进行赔偿;对于财产损坏修复后仍可使用,但原财产价值因此而降低的,应将被侵害的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按照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 2、间接损失。认定间接损失应具备3个条件:间接损失必须是财产性的损失;必须是将来确实可能取得的利益;该未来利益的产生具备确定的条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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