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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和借据本身不构成欺诈。然而,诈骗者可能会利用借据进行诈骗。虽然他们在借款时打了借据,但这似乎是一种合法的贷款关系。事实上,他们根本不打算...
视情况而定。确定是否欺诈的关键不是看是否有借据,而是看借款人的行为及相关综合情况。在实践中,借款诈骗犯罪的外观与民间借贷纠纷非常相似,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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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借款协议一般也不构成合同诈骗,但是理论上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即当初借款时,就没有打算归还,在受害人报案后,犯罪嫌疑人也承认当初借款就没有打算归还,则可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现实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当初借款时的确没有打算归还,但是在其归案后,拒不承认不打算归还的意思,则无法认定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借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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