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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共有房屋分割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数额,诉讼标的额是诉讼的争议额度,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
1、诉讼标的额是诉讼的争议额度,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 2、非财产权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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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你整理的进行分割房屋遗产诉讼时效如下: 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时继承已经完毕、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的房屋遗产权属纠纷是物权纠纷而非继承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房产可按析产案件处理。这说明,尽管被继承人伤亡已经超过了2年,但是由于继承人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因此过了2年后,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仍然可以主张对房产的继承权,法院应当支持。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协商一致离婚的,即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时,除了交纳必备的受理费用外,对于离婚共有财产分割,将要根据财产的数额确定最终的诉讼费用。按规定,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诉讼费用将由以下部分组成: 1、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离婚案件中,一般每件是50元至300元。注意,如果起诉离婚分割共有财产的,那么即按照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受理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案件受理费。 2、其他诉讼费用,即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支付的除案件受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费用(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所以,起诉离婚分割共有财产时,必须得考虑共有财产的总额,并根据财产总额确定最终的诉讼费用。
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只有合同得到充分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经济效益,如果把未履行的合同标的额都计算到应缴纳诉讼费的标的中去,不但有失公允,反而令当事人在高额的诉讼成本面前望而却步。本案中,林某和马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或刚开始履行就无法继续履行了,还没产生合同收益,如果按合同约定年限和租金为争议标的的比例收取诉讼费,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诉讼费的合理设置以及如何收取的规定。另外,法院按合同标的额来确定诉讼费的做法,使法院有了变相多收诉讼费来增加法院收入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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