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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本人书写,注明房产信息、立遗嘱的时间、立遗嘱人签名即可。有录像等只是为了证明当时自书遗嘱的确是立遗嘱人亲自立下,减少后...
代书遗嘱可以不录像,但是录像能够更好的反映立遗嘱人的状态和意愿,更具有说服力。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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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 代书遗嘱有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 ①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②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③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录像不是必要条件,但是如果有条件的话,录像能够更好的反映立遗嘱人的状态和意愿,更具有说服力。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放弃继承权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发行公证书,不需要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9条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资料,必须根据有关证明规则进行验证或怀疑,或委托异地公证机构进行验证,有关机构或个人必须依法协助。
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他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智力创作成果。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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