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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
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技术或者与技术有关的行为。 2、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一方取得权利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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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以及就专利实施许可而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的统称。
第一,双务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相互承担合同义务并相应地相互享受合同权利。 第二,有偿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有偿合同,即作为技术供方向技术受方转让技术的回报,技术受方必须向技术供方依合同的规定支付价金。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在与其他国际交易相联系的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受方支付价金这一特点可能会发生某种变形,例如在国际合作生产经营或国际加工装配的交易中,即是如此。 第三,国际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必须具有国际性或称国际因素。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国际性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性是一致的,而后者已在本章第一节中述及。 第四,标的为技术的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技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有偿合同,即作为技术供方向技术受方转让技术的回报作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可以是公开技术,也可以是秘密技术可以是私有技术,也可以是公有技术。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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