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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11条: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第十九条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收入的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在期限内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有耕地建窑,建造坟墓,擅自在耕地建造房屋,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栽培条件,开发土地沙漠化,盐污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限期纠正或管理,构成罚款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履行土地开垦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期限内修正的逾期不修正的,下令缴纳开垦费,特别用于开垦土地,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诈手段欺骗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非法占有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有的土地非法占有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未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司和个人非法承认占有土地的,超过承认权非法承认占有土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承认土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手续承认占有,征收土地的,其承认文件无效,非法承认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许可,使用的土地必须回收,当事人拒绝归还的,非法占有土地论处。非法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造成当事人损失,按法律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80条依法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绝提交土地的,暂时使用土地到期拒绝返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返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现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很多自相矛盾的条款亟待调整,或者大家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己的本地的国土部门先去咨询一下续期的相关事宜。总之,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不会是无偿的。但针对那些到期后没有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的,政府不管不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做法也根本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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