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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办理资料:(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
线下查询: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中心详细地址:四川省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咨询电话:028-86407769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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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收集指纹信息;(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收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4)申请人领取证件。电话查询: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中心电话:028-8640769投诉电话:028-86407063值班电话:028-86407364。
办理资料:(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港澳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收集回执》(各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二)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提交户口簿,未按需申请地区户籍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原件(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免交),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生证),华侨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3)符合条件的外国户籍居民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提交有效的成都居住证(学龄前儿童可以提交父亲或母亲的居住证);2、成都户籍居民亲属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结婚证、子女关系出生证明、父母关系在成都提交子女出具的书面关系说明)。(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提交一方监护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五)因治病、丧事、探望危重患者、诉讼、应试、行业处理、学术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请赴港或澳门的,应当提交与申请原因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理由相关的申请材料是指香港或澳门医疗机构、司法机构的证明文件、死亡证明、考试通知、邀请函等海外证明材料。(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七)持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两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丧葬、应试、行业处理、学术交流等原因可以在3个月内签发一次或3个月内签发两次注册,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属于军人.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___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函》。(九)申请换发港澳通行证或者持有效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必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线查询:官网:http://cdcrj.chengdu.gov.cn/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成都出入境。
办理条件:内地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必须根据不同原因具备相应条件:(一)探亲:探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就业的亲属;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随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或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香港或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必须事先向当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港澳旅游。(4)个人旅游:在港澳旅游城市设立个人常住户口的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五)停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任职、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在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任职、就学、就业,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6)其他:因治病、丧事、探望危重患者、诉讼、应试、处理行业、学术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请赴港或澳门;在香港(澳门)期间持停留签注申请澳门(香港)。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收集指纹信息;(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收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4)申请人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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