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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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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我想你就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是怎么规定的已经清楚了。
一、哪些情形不属于非法搜查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侦查人员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一)犯罪嫌疑人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犯罪嫌疑人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二、非法搜查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于非法搜查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如下: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批准逮捕侦查的执行主体。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权限,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的逮捕书,并材料和证据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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