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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结案条件:1.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3.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4.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
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主要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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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环境行政处罚听证这件事情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如下: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环境行政处罚。 第三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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