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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思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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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不仅可以附加适用,还可以独立适用。现将其描述如下: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害、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批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56、57条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人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这是从犯罪性质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对其判处的主刑种类。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从主刑种类上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质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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