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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军人住房补贴的分配 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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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军人离婚财产的分配方式由夫妻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只有男女共同财产才能分割。以军人名义支付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年乘以年平均值,收入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与军人共同居住的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根据这一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代表行使,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而损害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营房当事人无权要求分割。对于营房,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 2、买卖军产房的后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对于违规的军产房买卖,购买军产房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失去所购房屋又得不到补偿的不良后果。而购买房屋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居民来说又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支出,所以军产房买卖对于购房者来说事关重大。部队的营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所以说,即便是女方想要离婚的,在离婚的时候女方也不要想着去分割部队的营房,这本身就不是夫妻的房产。至于离婚赔偿,不能因为对方是军人,所以另一半就理所应当的要为军人进行赔偿。
1、夫妻离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家属的财产属于军人家属,并不参与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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