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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增加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市场安置等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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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渠道。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一)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二)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当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网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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