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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应当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否则有可能被罚款,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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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是,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案。 责任:保证人没有尽到义务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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