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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为了加强对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生鲜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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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环境监测信息;(二)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有关生鲜食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信息;(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报信息的汇总整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拒不处置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置,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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