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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一定要当事人签收,但一定要送达给当事人。送达的方式一般为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也可以邮寄到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写的地址或其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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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如果当时人经过调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针对对法院的判决有疑问如何处理,这和可能一审法官有关,但不能怪二审法官。之所以维持原判,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也就是说,二审是不能改判离婚的,只能维持、调解或发回重审。而调解没有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不行的,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只有在: 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2、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时,才能发回重审。而离婚案件的审理主要是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主观的东西,所以除非违反法定程序,如果仅因证据适用问题,通常是不会发回重审的。再换句话说,如果一审法官判决维持,则二审法官只能判决维持。
其实不是的,要经过审批程序,法官只是整个审理流程的一个环节。判决书署名是法官,决定判决的可能是审委会或其他机构。希望对于您的问题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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