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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
上诉后,在上诉期内收到撤诉裁定的,待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生效。上诉后,在上诉期满后收到撤诉裁定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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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如果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 2、二审如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则二审结案文书为调解书,一审判决失效,生效的是二审调解书。 3、当事人如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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