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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算合格的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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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在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一般情况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在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时,应该是劳动关系。
一般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就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只能按照劳务纠纷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过公开答复,可以按照工伤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答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不一定会结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法的法律,这条规定,一方面给予劳动者主张权利到年龄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据,另一方面给予使用者人事自主权,防止年龄退休者占有不退休的依据。由此可见,该规定使用者和劳动者兼具权利和义务。如果使用者自愿履行义务,放弃要求工人按年龄退休的权利,工人也不主张退休权利,法律应该维持双方的劳动合同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3)》第7条《使用者及其招聘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雇佣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务关系处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使用者必须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否则,视为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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