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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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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卫生信访工作。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四)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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