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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A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五)发现有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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