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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但男方可与女方协商,协商不了的也可考虑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拒却另一方探视小孩,另一方能够诉讼主张探视权,能够申请对直接抚养娃儿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也能够诉讼主张变换小孩抚养权。《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或母,有看望娃儿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父或母看望娃儿,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看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看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配、遗产继承、看望娃儿等裁判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或者娃儿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诉讼。 16、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 17、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第一,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一般会判决随女方一起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上,女方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则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孩子接近10岁且是女孩,那么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个年龄的女孩子即将步入青春期,作为母亲会给她更多指导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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