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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
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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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院的恢复执行书的内容如下: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2、申请恢复执行的原因;3、申请恢复执行的具体事由与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案件暂停并程序性终止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1)申请人可以延期执行;(2)外人对执行目标有理由提出异议;(3)公民作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义务;(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确定权利义务;(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应当暂停执行。暂停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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