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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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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伪造武装部队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或者定罪处罚: 1、伪造一份以上武装部队公文的; 2、伪造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两本以上的; 3、伪造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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