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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登记。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股权出质后,债务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到期债务的,可以解除股权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目前如果是股权质押登记法律规定的话,一般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题。原因在于,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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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登记生效。民法典规定,以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股权收益和股权质押是不同的,股权的收益并不是质押的权利,而股权的所有权才是可以质押的权利,股权质押是需要进行登记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权担保必须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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