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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 1、因继承、、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1)依委托合同取得...
著作权的对象如下: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艺术和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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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 1、因继承、、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2)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1)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2)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 (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针对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出如下解答: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3、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 (3)著作权是否完整。 (二)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才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或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客体如下: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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