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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固定的,不可以指定,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指定。 2、如果有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异议,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 有些家长习惯于把学生送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然而,根据教育法,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只有父母、祖父、祖母、兄弟姐妹、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监护人。
学校能做未成年人监护人,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只有该未成年人没有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时,学校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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