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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土地确权后有纠纷,产生纠纷之后的解决问题的人是谁,这里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解决人,也就是当事人,产生的问题又双方直接解决。第二类是指当双方出现纠纷,协商之后不成的情况下,可由当地政府出面进行解决。第三类就是指这两种情况都无法取得有效解决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农村土地的纠纷处理中,有六个基本原则必须要遵守,在处理争端时所必要的基本原则。 1.出现纠纷时,已经拿到补偿的土地应该从确权登记面积上减去,不再参与补偿。 2.对于已经用作道路或者是已经荒废了的土地,不再补偿范围之内,也就不再纠纷范围之内。 3.在土地确权的测量过程中,应该以实际测量标准为主要依据,特别是实际面积与承包土地的面积不相同的时候,更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主。 4.对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例如在耕地上修建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方式,都不会给予确权。 5.国家对于公益事业所占用的土地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为办理相关手续之后给予补偿,另一种为没有享受一次性补偿的,需要在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的时候在备注栏标明情况。 6.再进行第二轮的承包后,有些农村又开始进行调整土地,这种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下,可以由村委会集体协商。
要看具体情况,没有一定怎么做这样的说法。协议本身有效也可会涉及确权的问题,并不是一定无效才导致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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