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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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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 第十七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农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私分。 第十九条征地范围内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 16000元,二类地区(次中心城区:1062平方公里至 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 15000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至 5473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 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 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 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重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如下: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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