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首先,无论是初次结婚或者再婚,当事人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都应该现实“已婚”。其次,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
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显示”已婚“的,不影响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其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写明原因。根据《民政部关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了户口本上还是已婚,办理再婚手续,需要出示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当事人户口本显示的婚姻状况和本人实际婚姻情况不一致,需要当事人出示书面个人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再婚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离婚、再婚后,如果你没有持你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再婚的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变更户口本的登记,户口本不会自动是已婚或再婚,只会显示你离婚前在户口本上登记的状态。 2、如果你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再婚的结婚证到派出所变更登记,应该显示已婚,不会有再婚的字样。 3、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第二十条: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4、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如果本人未到公安机关变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显示之前的婚姻状况;如果提交《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变更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则显示“离异”。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1、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2、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3、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4、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5、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6、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3人已浏览
346人已浏览
77人已浏览
1,1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