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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作业活动结束...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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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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