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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
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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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定金行为,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按定金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四个要素包括: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侵权对象为国有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是国有公司员工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破产或严重损失国有公司,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为过失或间接故意; 3、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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