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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注销,且不能恢复。公安局对户口管理具有法定职责,申请、迁移、注销户口是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恢复户口有两种情况。出国归来的人恢复户口,失踪后注销户口,恢复户口。如果手续齐全,可以立即免费办理,所需手续因地而异。以北京为例,归国人员需要提供:本市出国(出境)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指护照或证件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中国边防检查部门出入境检查章);持过期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和遗失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要求恢复户口的公民,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协助提供公民入境记录核查证明》,通过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其入境记录。有入境记录的,保留《入境证明》;出国前,户籍在其他省市和非北京学生在北京留学期间出国留学。回国后安置在本市的,提供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通知书》。上述人员户籍迁入时,还需提供户籍迁入的《户籍簿》。户籍未在户籍注销地恢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以北京为例,找回失踪注销户口的提供:原注销户口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派出所所长审批表、迁入户口的《居民户口簿》,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户口迁移可以撤销,撤销的程序如下: 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后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入户,恢复原户籍。申请恢复原户籍所需材料: (1)恢复原户籍申请书; (2)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 (3)原户口迁移证 (4)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须知: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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