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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动产上既可以设立抵押权,也可以设立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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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1、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例如:某甲借某乙10万元钱,为了保证10万元债务能到其偿还,某甲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汽车交给某乙占有。借款期限到,某甲无以偿还10万元借款,某乙将汽车卖掉,得款18万元,10万元用于偿还某甲的借款,剩余8万元返还给某甲。 2、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某甲借某乙10万元钱,为了保证10万元债务能到其偿还,甲、乙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如到期某甲不能偿还10万元借款承诺某乙可以将某甲价值20万元的汽车变卖,所的价款偿还借款。 3、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甲有一块名贵的罗马表,不慎摔坏。甲将手表送到乙处维修,双方约定维修费用1000元,30日修好后甲再向乙支付维修费。之后,乙将手表修好,但是过了60日甲还没有来取表,也未支付维修费。乙无法联系到甲,所以,乙将手表变卖得款1万元,乙将1000元留下作为维修费,将9000元提存等甲来领取。
保留权和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最高。因为法律规定,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人。因此,留置权的效力高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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