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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的操作程序为:发件人在做电子签名前,签署者必须将他的公共密钥送到一个经合法注册,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即CA认证中心,登记并由该认证中心签发电子印鉴证明(Certificate)。然后,发件人将电子签名文件同电子印鉴证明一并发送给对方,收件方经由电子印鉴佐证及电子签名的验证,即可确信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可见,CA认证中心正起到一个行使具有权威性公证的第三人的作用。而经CA认证机关颁发的电子印鉴证明就是证明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的一个电子资料,该资料指明及确认使用者名称及其公共密钥。使用者从公开地方取得证明后,只要查验证明书内容确实是由CA机关所发,即可推断证明书内的公开密钥确实为该证明书内相对应的使用者本人所拥有。如此,该公共密钥持有人无法否认与之相对应的该密钥为他所有,进而亦无法否认经该密钥所验证通过的电子签名不为他所签署。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流程:1、申请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在承兑行开立结算账户;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与用户双方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3、客户填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申请开办电子票据业务;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客户开通业务功能,并制作数字证书;5、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与用户双方根据业务种类签定相应协议;6、客户具体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电子认证是指采用电子技术检验用户合法性的操作。包括3方面内容: (1)保证自报姓名的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性的本人确认。确认本人的简单方法一般有组合使用用户ID和密码,磁卡或IC卡和密码。需要进行慎重的认证时,可利用指纹、虹膜类型等可识别人体的生物统计学技术。 (2)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贵重物品的交易时,保证个人或企业间收发信息在通信的途中和到达后不被改变的信息认证。 (3)数字签名。在数字信息内添加署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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