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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肯定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包括了违法合同,违法合同只是无效合同的一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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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内容掌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关于合同的无效还要注意几点: (1)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两点: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3、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合同解除,广义上,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狭义上,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无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无效合同成立时,其内容决定了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成为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2、两者的决定因素不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国家意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确定和特定法律事实的确定。未生效的合同可能变成无效的合同;3、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处理无效合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对无效合同提出主张。对部分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如效力待定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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