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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将案件返回公安局补充调查,说明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可能需要提供法庭审...
案件到检察院退回公安局,是因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的目的是要公安局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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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属于退回补充侦查,即检察机关认为案件证据仍存在问题,需要公安机关补充完善,退回补充侦查以两回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退回两次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仍不足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将案件返还公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并将案件再次移交人民检察院。案件被人民检察院退回的原因基本上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定罪证据不足。总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只能退回公安机关。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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